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規定: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?!?/strong>
結合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思維
這里的“工作場所”
是指小王從事工作的場所
而不是指他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
職工“串崗”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傷害的
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
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
即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
所以,不管小王“串崗”與否都不影響工傷認定
如果大家也曾遭遇和小王相似的狀況
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
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?。?!